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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併執行是什麼?是否太輕、太重?為什麼會有合併執行呢?


台灣合併執行依據條款:

第 50 條
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
第 51 條
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
一、宣告多數死刑者,執行其一。
二、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,不執行他刑。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。
三、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,執行其一。
四、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,不執行他刑。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。
五、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。
六、宣告多數拘役者,比照前款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。
七、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額。
八、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,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。
九、宣告多數沒收者,併執行之。
十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,併執行之。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,不執行拘役。


條款解說範例:
某犯人,犯了數件有期徒刑後,會依照51條之五進行判決。


判決如下:
犯了竊盜罪*3 判決年數分別為 2 5 4 且再犯強盜罪*2 分別為3 4


那此犯人加總 2+5+4+3+4 = 18年
判決中最高刑期為5年


因此犯人如被合併執行,法官可從 5 < X < 18 年的區間內判刑
且當加總超過30年則最多不超過30年。


為什麼會有合併執行:
主要是按照邊際效益的原因,刑罰增加不單是數字的變化,而是對罪犯生命的本質改變當超過邊際值的時候,效益會趨近於零,並不會因為關越多而變好,而是需要用不同的手法運用,來達成更好的效果。


什麼是邊際效益:
用比較生活化的方式舉例,當你非常餓的時候來到一間餐廳,點了五盤咖理,第一盤咖理特別好吃,第二盤咖理好吃,第三盤咖理還不錯吃,第四盤咖理吃不下了,第五盤你就會把它丟出去了,當達到邊際效益會趨近於零甚至為負而導致行為偏差。


結語:
合併執行後會不會太輕這是大眾常看到的想法,但判刑是法官對犯人的了解程度而做出的判決,是否太輕、太重?還是需要透過陪審團等不同的意見,而不只是透過一人處理或判斷。


還有教誨師的工作...嗯,也是非常重要的?


文章想法來源 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…/20160516/862625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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